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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自然人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22-07-26来源:升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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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成为犯罪的主体必须有三个要件,主体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犯罪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等。

(一)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 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可以分为完全不负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八种罪行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批复,这八种罪是指的犯罪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中所包含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犯罪范围的根据:行为人对这八种犯罪具有辨认能力;这八种犯罪危害性质明显且危害极其严重。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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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在16周岁生日的当天不能说已满16 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关键注意两点:

(1)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总结]刑法总则对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特别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

A、对未成年人

1、根据刑法第17条,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根据刑法第17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6、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7、 根据刑法第65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8、根据刑法第72条,对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9、根据刑法第100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B、 对老年人

1、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根据第72条,对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己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C、 对妇女

1、根据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根据刑法第72条,对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二)精神障碍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分为3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2)完全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3)限制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应该注意的问题有: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采用双重标准,从医学上和刑法意义上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

(三)生理功能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生理性醉酒

根据刑法典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总结]各大因素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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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以及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资格、地位或者状态。

1、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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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主体特殊 身份对定罪和量刑的意义

定罪:

(1)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例如,男子才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也是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同样是窃取单位财物,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成立贪污罪,一般单位工作人员,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要求特殊主体的贪污罪的实行犯。又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国家工作人员共谋

进行受贿,按照受贿罪的共犯处理。

量刑:

(1)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规定较一般主体的犯罪相对重一些的刑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重于一般主体的盗窃、诈骗、侵占罪的刑罚。

(2)我国刑法总则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例如,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了对某些犯罪若犯罪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就要从重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3、两种特殊身份

(1)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也包括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

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c、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2) 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典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注意:这里仅仅是指在具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督职责情况下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的内担任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一定是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有: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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