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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单位犯罪)

更新时间:2022-07-26来源:升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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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得出单位犯罪的定义,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贵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尽管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是,因为国家机关不具有产生犯罪意思的动机和可能性;在司法操作上具有极大的困难;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招致严重的恶果等原因,在理论上却受到广泛的质疑。

(2)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常考点]单位犯罪的法定性是重要考点。注意下列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逃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3、单位犯罪的处罚

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的处罚方式,只有罚金一种。

4、考察相关刑法解释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判断标准为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

(3)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立法解释规定:201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考察几种常见的说法。

(1)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X

(2)单位犯罪都是以单位牟利为目的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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