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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犯罪的基本特征)

更新时间:2022-07-26来源:升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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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具有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例如,见义勇为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犯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而用刑罚加以制裁。所以,《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这一特征主要是[从立法的层面说明犯罪的特征,即立法者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客体,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主观因素。同时,行为时的社会形势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汶川、玉树地震以后,对涉灾、犯罪从重处罚就体现了这一点。

4、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稳定与变化、侵害性与否定性、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 。

 

二、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具体体现。

2、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从司法的角度来说明犯罪的特征,即司法工作人员最终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就是按照犯罪构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不但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而且要考虑到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见危不救的都不构成犯罪,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见死不救的,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有关规定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4、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1) 从应然的层面,两者是一致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

(2) 从实然层面,两者不一定一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概念:不应受刑罚惩罚、不需要刑罚惩罚、没有受到刑罚惩罚。

不应受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不需要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从而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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