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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22-07-26来源:升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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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应注意:我国刑法严禁追究思想犯罪。其必要要素只有危害行为。其余都是选择要素,包括: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二、危害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特征为: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据此排除思想犯。

(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正当防卫、迷信犯之所以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因为他们不具有有害性。

[疑点难点]

(1)要与精神受强制相区别,精神、上受到强制的情况,除符合紧急避险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

(2)并不是所有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只有违反了刑法典所禁止的行为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如小偷小摸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却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2、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

3、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如果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的义务的来源为: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 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成立遗弃罪。对于遗弃罪而言,行为人只能是不履行扶养义务而构成犯罪,所以遗弃罪是典型的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中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主要有:遗弃罪、逃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该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是违反禁止杀人的禁止性规范,直接拿枪杀人,也可以是违反命令性规范,不履行救助义务,而致使被害人死亡,比如,母亲故意不哺乳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主要有: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

(2)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等。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为既遂。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1)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构成该罪的要件。

(2)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条件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注意]广义的危害结果=构成结果+非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的作用:

(1)区分罪与非罪(例如交通肇事)

(2)区分此罪与彼罪(例如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

(3)区分既遂与未遂(例如故意杀人罪)

(4)刑罚的轻重(例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它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有了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需其他条件,如罪过,如主体资格等。

其特征如下:

(1) 客观性; (2)相对性; (3) 必然性; (4) 复杂性,包括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

五、犯罪的时间、 地点、方法

定罪: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257条规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

量刑: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只是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使酌定的量刑情节,也可以使法定的量刑情节。

(1)例如,故意杀人罪中,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刑罚的轻重。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

(2)在刑法条文中,有的犯罪是直接而明确地把特定的方法、地点作为加重刑罚的条件。例如,刑法第263条,持枪抢劫的,法定刑升格。这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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