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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试题:822法学综合二

更新时间:2022-08-17来源:升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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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试题:822法学综合二

考试科目代码:822

考试科目名称: 法学综合二

所用试卷类型:A

试题适用专业:法学

注意事项:

1. 本试题共10道大题, 满分150分, 答题时间为180分钟。

2. 考生在本试题上答题无效,请将试题答案誊写在自命题专用答题纸上:注意保持答题紙的清洁、完整。

3. 考生须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

民法学部分

一、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民法的适用规则(15分)

2、论债的保全(15分)

二、法条分析(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感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5分)

2、《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5分)

3、《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5分)

4、《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分)

三、案例分析(本题共1小题,每小题10分。案例分析时,应阐明理由)

A为某单位领导,平时对待下属B、C. D的态度极为恶劣。B、C、 D 内心均对A怀有怨恨,并各自伺机寻求报复。现假定,3克砒霜足以致人死亡。请分析在下列情形下,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题分析对刑事责任不加以考虑)。

1、若B、C、D分别倒水一杯,并各自在水杯中加入3克砒霜,放置于A的案头。A喝了其中一杯水后死亡,但无法查明A究竟喝了谁倒的水。此时,对于A的死亡,何人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分)

2、若B、 C、D不约而同地分别向A放置于案头的水杯中加入3克砒霜。A喝水后死亡。此时,何人承担责任?为什么? (3 分)

3、若B、C、 D不约而同地分别向A放置于案头的水杯加入1克砒霜。A喝水后死亡。此时,何人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分)

刑法学部分

一、基本概念辨析题(每个小题3分,共15分)

1、犯罪集团(3分)

2、刑法中的意外事件(3分)

3、刑事责任(3分)

4、量刑情节(3 分)

5、侵占罪(3分)

二、简答题(每个小题5分,共15分)

1、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与间接犯罪故意区别是什么? (5 分)

2、简述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5分)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客观特征(5分)

三、论述题(本题10分)

论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I0 分)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基本案情: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面 (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8, 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面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則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幅赝品 《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真,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质品后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请回答下述问题:

1、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 (8 分)

2、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 (6 分)

3、孙某将膀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 (6 分)

行政法学部分

一、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如何理解行政法的特点。(5分)

2、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与精神。(5分)

二、法条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试对下列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款)” (6分)

2、试对下列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四十八条第二款)”(6分)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共1小题,每小题8分,共8分。案例分析时,应当阐明理由)

原告贝汇丰诉称:其驾驶渐F1158J汽车 (以下简称“案抄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案沙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其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不应该被处罚。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04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法。贝汇丰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海宁交警大队辩称:行人已经先于原告驾驶的案沙车辆进入人行模道,而且正在通过,票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傅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构成违法。对贝汇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贝汇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31日, 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来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沙车辆敬停,核实了贝汇丰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汇丰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汇丰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汇丰罚款100元,记3分。贝汇丰不服,于2015年2月 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汇丰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问题:法院应如何裁判(需阐述理由)?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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