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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综合课(中国法制史)
I考试性质
综合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II考查目标
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约60分
中国宪法学约50分
中国法制史约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V考查内容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
旧五刑:墨,劓,制(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圜土,羡里。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宗法制度;礼与刑的关系。
二、刑事立法
《九刑》《吕刑》 。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四节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 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 ,廷行事。
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第二节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 与“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 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律学。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入律;“重罪十条”;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内容;历史影响。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典籍:《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疏》 《开元律》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管理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
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贵任制度。
第三节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条发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仗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 公书判清明集》。
六、辽夏金法律制度
辽朝法律制度;西夏法律制度:金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 《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元典章》 。
二、刑事立法
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教民榜文”;《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党罪,充军;廷杖;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专卖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充军、发遣、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幕友胥吏的作用。
第五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
二、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 新刑律》《大清 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构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 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二、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 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中华民国民法》 ;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 土地法》《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司法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三、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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