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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综合真题及参考答案

更新时间:2022-08-31来源:升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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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综合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横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答案】C

【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其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答案】A

【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答案】B

【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是新法,《民法通则》是旧法。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B项正确。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正确的是()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因此本题的《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是政府规章,是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错误。婚丧嫁娶操办酒席是我国的文化传统,符合公序良俗,该办法规定下嫁不准操办酒席,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对“违规酒席”的规定也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CD项错误。该办法要求办婚嫁酒进行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根据中国传统办酒席,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不应当不适当地干涉,B项正确。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A、义务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答案】C

【解析】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本题中的规则不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活动的规则,而是行为发生之后,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构成性规则是规则先于行为,本题是行为先于规则,所以本题不是构成性规则,选C。

6、2018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答案】B

【解析】加入法律职业要受到认真考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得到头衔。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B项正确。

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

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

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

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

【答案】D

【解析】法律全球化是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流动。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是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和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D项正确。ABC项说法错误。

8、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

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

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

【答案】B

【解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执行活动,不是司法裁判活动,A项错误。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督促失信人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失信人配合执行属于守法行为,B项正确,D项错误。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公开其姓名,不侵犯其隐私权,C项错误。

9、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守的原则,下列符合比例原则的是()

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制品

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

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证听证会听取其申辩

D、为迎接、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

【答案】B

【解析】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B项在马拉松当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而不是长期交通管制,符合比例原则,B项正确。A项是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商品的流通,不符合比例原则,A项错误。C项符合合理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而不是符合比例原则。D项不符合比例原则,过大的限制了早点摊夜宵店的营业时间。

10、《最高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

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

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

【答案】A

【解析】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是判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所以不是立法活动,BCD项表述均错误。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A项正确。

11、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在该裁判中适用的主要推理方式是()

A、演绎推理

B、类似推理

C、归纳推理

D、辩证推理

【答案】A

【解析】本题是典型的三段论推理,即演绎推理。大前提是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小前提是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结论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A项正确。

17、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

A、社会主义公有制

B、中国共产党领导

C、全面依法治国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B

【解析】《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本题选B。

18、根据选举法,下列关于直接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B、当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应重新投票

C、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选举无效

D、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答案】C

【解析】《选举法》第8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A项错误。第43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C项正确。第44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D项错误。第3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B项错误。本题选C。

1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民行使财产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C、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

D、国家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赔偿

【答案】A

【解析】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不是“神圣不可侵犯”,B项错误。财产权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中,C项错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不是“赔偿”,D项错误。本题选A。

2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C、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D、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B

【解析】《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项错误,本题选B。

2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进一步明确该条件的具体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C、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示结果作出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

【答案】D

【解析】《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本题中,《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应当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进行解释,但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最高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D项正确。

22、"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长官必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行政长官由当地选举产生,由立法会任命

C、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可以解散立法会两次

D、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答案】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年满40周岁,而不是45周岁,A项错误。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B项错误。行政长官在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C项错误。D项正确。

23、下列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解,正确的是()

A、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B、政权组织形式决定国家结构形式

C、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邦联制

D、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

【答案】A

【解析】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都属于国家的形式,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国家对权力的配置上。国家结构形式体现的是纵向的权力配置关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因此本题选A。

24、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关于基本法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基本法律予以规定

D、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属于基本法律

【答案】D

【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不是基本法律,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项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但没有要求必须是基本法律,C项错误。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基本法律,D项正确。

25、根据我国宪法,下列自然资源专属国家所有的是()

A、农村的土地

B、荒地、滩涂

C、矿藏、水流

D、森林、山岭

【答案】C

【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本题选C

26、'下列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社会保障权包括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内容

B、1999年宪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

C、国家不负有保障社会保障权实现的义务:

D、社会保障权是一种消极权利

【答案】A

【解析】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方面的内容,A项正确。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强化了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B项错误。国家负有保障社会保障权实现的义务,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积极权利,CD项错误。

27、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列关于村务监督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村务监督机构有权撤销村委会的决定

B、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C、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工作

D、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答案】D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A项错误,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不是村务监督机构撤销。

28、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商朝对“乱政”和“疑众”均处以“杀”。下列行为中,属于“乱政”的是()

A、析言破律

B、行伪而坚

C、作淫声异服

D、假于鬼神、时日、卜筮

【答案】A

【解析】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所以本题选A。BCD项属于“疑众”。

29、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是()

A、斗殴

B、伤害

C、杀人

D、强盗

【答案】C

【解析】为准确区分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处。本题中,张三在辜限内因伤死亡,所以应以杀人罪论处,C项正确。

30、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

A、四月初一

B、六月十八

C、八月十八

D、十月初一

【答案】D

【解析】《宋刑统》规定每年农历初一“入务”,即开始进行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限满之日即十月初一称“务开”,方可受理上述案件,直到次年入务日为止。因此本题选D。

31、民国十四年秋,教育部佥事周树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部对其的免职令。依据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受理该案的机构是()

A、大理院

B、平政院

C、高等审判厅

D、法部

【答案】B

【解析】北洋政府时期形成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平政院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本题中,周树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应由平政院受理,B项正确。

32、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婚姻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实行一夫一妻制

B、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原则

C、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D、明确了登记结婚以订婚为必要程序

【答案】D

【解析】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婚姻立法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但是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且订婚不得索取财物。D项表述错误,本题选D。

33、春秋时期晋文公制定的有关选贤任官的法律是()

A、竹刑

B、茆门法

C、被庐之法

D、仆区法

【答案】C

【解析】《被庐之法》是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时制定的,内容可能是关于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仆区法》和《茆门法》是楚国文王和庄王颁行,前者是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后者是关于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竹刑是郑国大夫私造的刑法。本题选

34、下列关于《北齐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B、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C、创设“重罪十条’

D、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

【答案】D

【解析】《北齐律》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而不是笞、杖、徒、流、死,D项错误,本题选D。

35、历史上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指导思想的法典是()

A、泰始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大清律例

【答案】C

【解析】《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因此本题选C。

36、唐朝开元年间,洛阳民人甲、乙共谋盗窃。两人被抓获后,经官府审理认定,甲为“造、意者”,属首犯,乙为从犯。依唐律,甲应处徒二年,对乙应处的刑罚是()

A、徒二年

B、徒一年半

C、徒一年

D、杖一百

【答案】B

【解析】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本题中,甲是首犯,徒二年,乙是从犯,应当比徒二年减一等处罚,即徒一年半,B项正确。

37、下列国家或地区中,属于中华法系的是()

A、朝鲜

B、暹罗

C、印度

D、波斯

【答案】A

【解析】朝鲜、日本、越南和陈朝的法律深受唐律的影响,因此本题选A。

38、明朝成化年间,一日本留学生与一威尼斯商人在泉州因琐事发生殴斗,日本留学生受重伤。按《大明律》的规定,审理此案应依据的法律是()

A、明朝法律

B、日本国法律

C、威尼斯法律

D、当事人选定的法律

【答案】A

【解析】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类似近代“属地法主义”的原则,因此本题选A。

39、规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及其权限的清代会典是()

A、雍正会典B、乾隆会典

C、嘉庆会典

D、光绪会典

【答案】D

【解析】《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D项正确。

40、依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负责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机构是()

A、立法院

B、司法院

C、行政院

D、监察院

【答案】B

【解析】1947年《中国民法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之结束,宪政正式肇始。同时,又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因此本题选B。

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41、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A、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B、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C、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D、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答案】ABCD

【解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因此本题ABCD项全选。

42、法律不是万能的,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

A、法律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

B、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

C、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和影响

D、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

【答案】ABCD

【解析】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以上种种,都导致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因此本题ABCD项全选。

4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

A、程序正义理念

B、法律至上理念

C、权力受制约理念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

【答案】BCD

【解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和法律至上理念。“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体现了权力受制约理念。因此本题选BCD。

44、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对《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了解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该法院采用了比较法解释

B、该法院运用了定义解释方法

C、该法院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D、该法院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ABCD

【解析】比较法解释是指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本题是借鉴我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说明,而不是外国的立法,不是比较法解释,A项表述错误。文义解释(定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的字义、语法和通用的表达方式以及逻辑规律进行解释,本题并没有对法条的文义进行解释,而是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所以不是文义解释,B项表述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是正式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区级人民法院的解释不是正式解释,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CD项表述错误。因此本题ABCD全选。

45、某村5名初中生辍学,家长听之任之,镇政府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送子女返校读书。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学生家长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B、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C、镇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

D、子女教育应由家长负责,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

【答案】ABC

【解析】《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本题选ABC。

46、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出现下列情况,其代表资格应终止的有()

A、赵某辞职被接受

B、钱某加入外国国籍但定居北京

C、孙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在接受调查

D、李某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级人大会议

【答案】ABD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因此本题选ABD。C项会导致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但不会导致代表资格终止。

47、根据我国宪法,公民人身自由包括()

A、住宅不受侵犯

B、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答案】ABCD

【解析】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ABCD项全选。

48、历史上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朝代有()

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

【答案】AB

【解析】秦朝时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A项正确。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仍为中央与地方两套系统。皇帝之下,在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廷尉(汉景帝及汉哀帝时曾短时更名为大理),系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列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B项正确。唐朝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监察机关,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C项不选。宋承唐制,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D项不选。因此本题选AB。

49、在清朝司法实践中,幕友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关于幕友的表述正确的有()

A、幕友须精通复杂的律例

B、幕友由各级官府衙门任命

C、以专办刑事审判实务的刑名幕名地位最高

D幕友是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的政法顾问

【答案】ACD

【解析】幕友是由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不是由衙门任命的,B项错误。幕友是有政治法律知识的读书人,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最高。刑名幕友帮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清初官员倚仗幕友办案已成惯例,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都有幕友的帮助。因此ACD项正确。

50、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B、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C、增设“保安处分”

D、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

【答案】ABCD

【解析】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B项正确。为继承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保留了更多传统中国刑法的痕迹,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D项正确。新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共357条,A项正确。新刑法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C项正确。因此本题ABCD项全选。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

51、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

(1)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3)法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52、简述我国宪法上的公民的监督权。

【参考答案】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其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2)检举、控告权。检举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控告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3)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公民取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5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参考答案】

“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四、分析题:第54~56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54、孙某乘坐高铁时,未按照车票规定的座位乘车,霸占他人座位,经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孙某仍不将座位让出,事后,铁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则将孙某的有关信息记录在铁路征信体系中,禁止其180天内乘坐火车。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事件主要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孙某乘坐高铁,购买火车票,孙某与铁路公司之间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普通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铁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孙某治安罚款,在铁路机关与孙某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2)该事件体现了何种法律价值冲突?

【参考答案】

该事件体现了秩序与自由的冲突。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前提。自由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自由的行使不是无边界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本题中,孙某购买了车票,有乘车的自由。但是孙某没有按车票规定的座位乘车,霸占他人座位,影响了列车运行的正常秩序,孙某的乘车自由与铁路运行秩序发生了冲突。铁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对孙某进行了处罚,合理的限制了孙某的自由。

55、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某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出行高峰禁止外地电动车行驶,如违反,将扣押电动车并托运回原籍。外地来该城市务工人员张某认为该规定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该条例公布后,应如何备案?

【参考答案】

应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张某的审查建议后,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张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56、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一《元史刑法志》

根据_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元朝开始出现诉讼代理,考虑到年老、残疾行动不便者,自诉能力有限,允许其亲属中了解情况者代理诉讼。在实际诉讼中,元朝代理只适用两种人,一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二是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参考答案】

元代禁止妇女作为诉讼代理人。例外情况:妇女丧夫,儿子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诉讼时,该妇女可作为诉讼代理人。

(3)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参考答案】

元朝扩大了民事代理的范围,细化了代理诉讼的规定。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可以由亲属家人代理诉讼,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由熟知案情的同居亲属代诉。元朝对于诉讼代理的详细规定,有助于规范民事诉讼制度,及时解决民事争议,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论述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7、联系实际,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参考答案】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更要以此为前提,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科学立法,一是要尊重客观规律。二是要体现民意。三是切合实际。四是完善程序。五要符合科学。

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所谓严格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守法定的实质标准和程序要求,坚持在法律的轨道内按照法律的规格和标准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法规;所谓严明是指执法作风端正、执法纪律严明,坚决消除慵懒散,杜绝乱作为、瞎折腾;所谓严肃是对执法态度、执法精神方面的要求,执法者应当风行法治精神、严肃认真地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则权利受损;司法不公,则社会不稳;司法不公,则法治不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重点。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全面守法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此外,还应注重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发展是治国强国的强大保障,而法治人才则是其中的主体性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58、请结合法理学和宪法学原理,论述人权的内涵以及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的体现。

【参考答案】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人权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

(1)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

(2)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

(3)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人权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可分为两大类: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等。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调整了宪法章节的结构安排,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在“总纲”字后,“国家机构”前,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2004年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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