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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刑法的效力范围)

更新时间:2022-07-26来源:升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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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知识点之刑法学(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一)域内效力—属地原则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典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是指领陆、领水、领空。在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刑法的特别规定”是指(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3)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作出变通规定,适用变通后的规定。

[注释]外交特权的人: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的顺序来确定管辖原则。

 

(二)域外效力

第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刑法典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刑法典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原则—对国际犯罪的效力

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中国依据国际条约享有管辖权,而审判的时候,适用中国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重点应当掌握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生效的法律,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处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比较法定最低刑,最低刑相同,比较附加刑。( 附加刑相同,则适用旧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有利于行为人,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人权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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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一“ 有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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